售卖软件“破解包”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19 09:27:00
不法人员自制破解插件工具,免费使用付费软件,还在网上宣传售卖,以为“一本万利”,没想到等来的却是法律的惩处。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著作权案,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某智软件”是AA科技公司独立研发的一款航测软件。AA科技公司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用户需付费购买激活码使用软件功能。AA科技公司同时推出“某智软件”免费试用版,可供用户免费使用一个月。为防止用户以试用方式长期使用软件,AA科技公司设置了限制同一电脑绑定试用激活码使用次数的技术措施。为确保用户使用软件获得授权,AA科技公司对正式版软件设置了离线使用时长和次数的限制,用户如超时或超过使用次数,需联网校验。
2023年9月,AA科技公司报警称,有人在“朋友圈”及二手交易平台发布“某智软件”破解插件广告,公开销售破解工具。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22年起,王某在二手交易平台售卖名为“大眼睛”的破解插件。该插件可规避“某智软件”关于一台电脑只能绑定一个同类型激活码的限制。张某则通过某平台售卖“PT助手”破解插件,该插件可解除“某智软件”(试用版)离线后使用次数和离线时间的限制。两人在网络上相识后,张某利用从王某处得知的“某智软件”漏洞,又委托他人开发了一款插件,该插件可规避“某智软件”一台电脑只能绑定一个同类型激活码及每次只能处理500张图片的限制。两人通过销售相关插件分别获利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AA科技公司为保护其软件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为其软件设置了技术保护措施及访问控制技术措施,保护目的合法、方式合理,在正常情况下足以有效阻断普通用户侵权的可能性,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技术保护措施。被告人王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不仅侵犯了AA科技公司的著作权,导致AA科技公司损失巨大,也破坏了正版软件的正常市场销售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庭审中,两被告人自愿认罪并退赃,张某在案发后积极与AA科技公司沟通,帮助AA科技公司修复软件漏洞。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认罪态度、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张某积极阻止损失扩大等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司法实践中,关于“技术措施”的认定主要从设立目的、正当性、有效性等方面综合考量,而认定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还需要考量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主观故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情节是否严重等要件。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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