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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热线丨购买预售商品房被法院强制执行,我该怎么办?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19 13:48:00    

胜诉者权益如何保障?执行是很关键的一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遇到困境的情况也时常出现。8月19日,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聚焦执行难题,邀请执行方向的专业律师接听市民来电,为市民答疑解惑。

上午9点30分,热线准时开通,张女士来电称,自己在A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住宅商品房,后来得知,因为这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为对外负债,被B公司起诉后,现在被法院强制执行,查封了A公司的财产,其中就包括张女士购买的这套房子。

“这套房子是为了孩子上学购买的学区房。现在,我该怎么做,才能把房子拿回来?”张女士询问金律师。

金律师经过了解得知,张女士在这套房被法院查封前就已经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贷款部分也已经由张女士贷款的银行转给了房地产公司。

“根据2025年7月2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您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如果对法院处理结果不服,可以提前执行异议之诉。”金律师进一步解释原因,“因为您情况同时满足规定的三个条件:查封前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查封前支付了全部款项;购买房屋是为了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所以,金律师认为,张女士完全有权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不久之后,市民王先生打来电话,讲述自己被莫名“限高”的情况。“前段时间我出门坐高铁受到了限制。多番查询后发现自己竟然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这家公司现在已经负债,正被多家法院强制执行。”据王先生回忆,五年前他的朋友张某曾以“公司报税需要法人身份”为由,借用过他的身份信息,但是王先生从未参与过张某公司的任何经营。

针对王先生因挂名公司法人成为失信人员的情况,李进律师也给出了建议。“首先,立刻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申请暂缓执行程序。其次,通过诉讼要求涤除工商登记信息,胜诉后尽快办理法人变更手续。”李进律师表示,最后凭借胜诉判决书申请法院解除强制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提交材料消除信用污点。

“其实,公司挂名风险很大,比如挂名股东,可能会陷入公司债务纠纷,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能被划为失信人员,严重的甚至影响子女的教育;如果公司涉嫌犯罪,法定代表人还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李律师提醒大家,挂名有风险,签字需谨慎,不要轻易出借身份证、营业执照等重要证件,一旦重要证照丢失也要尽快公告并补办。

结合上午来电咨询的情况,记者将典型问题进行了整理,律师进行专业解答后供市民参考。

问题1: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拒不报告财产,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王先生和白先生之前有个租赁合同,后来因为租金的事闹到了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白先生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先生支付租金。可判决生效后,白先生没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王先生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给白先生送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他完全不当回事,电话也不接,财产状况也不报告。后来王先生了解到,白先生把他在某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金以退股金的形式转给了别人;另外,他还以费用报销的方式从某公司领取了20万元,这些钱都没用来偿还债务。王先生询问律师,这种情况下自己该如何维权?白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律师说法:王先生,关于维权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您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供白先生的财产线索,包括您查到的他转让股权、转移资金等情况,请求法院进一步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如追回被转移的财产等。关于白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答案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其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转移财产等行为。白先生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期间对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置若罔闻,拒接电话、拒不报告财产状况,且存在转让股权、转移资金给他人,以费用报销方式领取钱款未用于偿债等行为,完全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您可以向执行法院反映白先生的犯罪线索,由法院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以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刑事追责促使其履行还款义务。

问题2: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将被执行人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

徐先生是某公司的负责人。几年前,公司和李先生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用于他的投资。当时双方还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书》,约定由李先生分三期偿还这笔借款。第一次还款日期时,李先生按期偿还了借款本金。但剩下借款到期后,他就再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了。公司把李某起诉到了法院,胜诉判决生效后,李先生还是不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调查发现李先生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最后只能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徐先生觉得这笔借款是在李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按照道理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他询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请求追加被执行人李先生的妻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律师说法: 徐先生,关于是否可以追加李先生的妻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问题,主要涉及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主体原则。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让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这会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产生极大影响。因此,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主义原则,也就是说,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定进行追加。具体到您公司遇到的情况,就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您公司与李先生的借款事宜中,李先生是以个人名义借款,其妻子沈某并没有在借款协议上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而且事后也没有对该笔借款进行追认。同时,这笔借款是用于李先生的个人投资,并非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通过执行程序追加沈某为被执行人,因为这不符合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不过,如果您公司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能证明该借款用于他们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您公司可以通过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获得生效判决确认后,再依据该判决申请追加李先生的妻子为被执行人,以此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