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称妻子向岳母转款122万元自己不知情,起诉岳母返还!二审判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1 12:01:00
在婚姻存续期间,杨某称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向岳母转款122万余元。他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岳母返还他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近100万元。
3月3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3月13日,河北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杨某岳母返还杨某夫妻财产35.1万余元。
丈夫称妻子向岳母转款122万元
起诉岳母返还不当得利98.9万元
今年31岁的杨某与高某于2021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登记前,高某在北京某某店任店长职务至今,杨某没有固定工作。
杨某诉称,在他和高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妻子高某瞒着他向岳母周某转款合计122万余元。其间,周某向高某转账合计35.6万余元。杨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8月,杨某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判决岳母周某返还他与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100万元,并请求将周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105万余元。庭审中,杨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返还不当得利98.9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认定上述款项应为杨某与高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高某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财产转移至其母周某名下,侵犯了杨某的合法权益。周某取得诉争款项并非善意取得,且无法律依据。
而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原告杨某要求被告周某返还案涉款项的主张,其合理合法部分,法院应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原、被告及第三人特殊的身份关系,且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相互转账的情形,故法院酌定返还82万元。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周某返还原告杨某夫妻财产82万元。
岳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二审改判:返还35.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周某不服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查明,2024年3月,周某被确诊患有肺癌。
杨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应予维持。
妻子高某述称,刚结婚时夫妻感情很好,结婚后杨某一直在平泉修车,收入比较零散,无法支撑家里房贷。母亲在自己婚前就有大额存款近160万元,2019年后为了店铺业绩多次向母亲借钱周转,且杨某也知道。杨某是因为怕周某治病把钱花光,所以提起诉讼。
承德中院二审认为,据已查明事实,周某占有杨某及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85.2万余元。上诉人周某与高某系母女关系,系杨某岳母,且周某2024年3月起被确诊肺癌,高某作为周某独女对周某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对此,该院酌定高某向周某转款中的15万元作为对周某的赡养费用及医疗等相关费用,这部分转款属于履行法定义务的必要支出,该部分转款合法有效,周某可不予返还,即周某占有杨某及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70.2万余元。
因本案中,高某系第三人,且并未提出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其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50%份额享有处分权利;杨某作为夫妻关系中的一方,对其享有的50%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权利,有权向周某主张返还。该院认定周某应当向杨某返还其占有的高某与杨某夫妻共同财产的50%,即35.1万余元。3月3日,法院二审判决,周某返还杨某夫妻财产35.1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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