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特殊法人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3:37: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殊法人包括以下几种:
机关法人:
依据国家法律或政府命令设立的,具有行政职能的法人,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依法成立并登记的,以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和资产为基础的经济组织,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包括城镇和农村的各种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等,它们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设立的。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它们是基层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
这些特别法人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它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主要是为了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而设立。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了解这些特别法人的性质和职能,有助于更好地进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和权利义务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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