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天胜诉、第二天败诉!律师称同一案件2天收到结果相反的“判决书”,法院回应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30 09:17:00
近日,律师王良斌向新京报记者反映,他代理的一起民事股权纠纷案连续两天收到了结果相反的“判决书”,前一天还是原告胜诉,第二天则是原告败诉。对此,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主审法官表示,第一份是判决书初稿,系因工作人员疏忽误发给原告,第二份才是该案的生效判决书。
据原告代理律师王良斌介绍,此案中,原告企业以收购被告企业股权的形式支付一笔资金,协议通过被告企业拿到一块信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国有建设用地建商品房。
因高新区领导班子换届,再加上政策发生变化,原告和被告企业均未获得地块使用权。虽经协商,购地款退回给了原告企业,但资金一进一出,致其损失了几千万元利息。于是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补偿给原告500万元,前提是,“需要在信阳市高新区管委会和被告企业就该地块投资、收益清算完毕后履行。”
后来,被告企业获得高新区一笔7000余万元的补偿款,但与高新区就案涉地块收益并未清算完毕,因此拒绝支付500万元给原告。今年年初,原告将被告起诉至平桥区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这笔500万元补偿款,并将高新区管委会列为“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月11日,这起案件在平桥区法院开庭,三方逐一陈述了各自立场——原告方认为被告拿了7000余万,足够支付自己500万元赔偿;被告方则认为,他们和高新区之间的债务还没有清算完成,按协议约定自己没有提前支付款项的义务;高新区管委会则认为,这是原被告双方的纠纷,与己无关,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良斌告诉新京报记者,4月29日,他通过“12368”全国法院诉讼服务热线系统发送的短信链接下载了第一份“判决”,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判被告在两年内支付给原告500万元。“官司赢了”,他看到判决结果后立即转发给客户,并没有注意到判决落款处没有加盖法院院印。
4月30日,他又通过同样的渠道收到了第二份判决,这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份判决书的落款处加盖了平桥区人民法院的院印,意味着这是一份生效判决。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第一份“胜诉判决”落款日期为2025年3月27日,未加盖院印。第二份败诉判决书加盖院印,落款日期为2025年4月27日。
5月8日下午,新京报记者和王良斌以及原告企业代表一起来到平桥区人民法院,见到了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李夏(化名)。
李夏提供了法院后台系统截图,并解释:4月29日送达给王良斌的第一份判决是判决书初稿,系因工作人员疏忽误发给原告。4月30日第二份判决才是该案的生效判决书。
李夏多次向王良斌和原告企业代表道歉,承认自己工作存在失误:“判决书初稿没有作废是我的责任。”
5月9日,王良斌向平桥区法院递交了撤销生效判决申请书,提出依法重新审理此案。申请撤销生效判决并不影响上诉,5月19日,王良斌向平桥区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来源:新京报
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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