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了工伤怎么赔偿法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6 07:45:39
受了工伤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获得以下赔偿:
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住院期间的各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实际支出费用。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从一级到十级依次递减。例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才能领取这两项补助金。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如果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全额承担费用。
建议:
尽快进行工伤认定,以便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可以与公司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工资单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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